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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哈木克力木、古扎力牙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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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640号
  • 案件名称

    伊力哈木克力木、古扎力牙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伊力哈木克力木;古扎力牙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古扎力牙生,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与被执行人古扎力牙生一案,案款总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40626.1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银行账户。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古扎力牙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640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热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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