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哈木克力木、古扎力牙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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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640号案件名称
伊力哈木克力木、古扎力牙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伊力哈木克力木;古扎力牙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古扎力牙生,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与被执行人古扎力牙生一案,案款总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40626.1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银行账户。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古扎力牙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伊力哈木克力木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640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热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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