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宋来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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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3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宋来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宋来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负责人:梁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武,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职员。被告:宋来胜,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被告宋来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军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高平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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