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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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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118号
  • 案件名称

    李勤、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勤;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勤,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斌,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良俊,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勤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李勤持有的残疾人证显示其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二级,一审法院在李勤的法定代理人未代理或同意、追认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宏审判员    王晴审判员    胡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帕米拉·雪合来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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