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兴、苏国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7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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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7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文兴、苏国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欧文兴;苏国进;潘利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文兴,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苏国进,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潘利娜,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文兴与被执行人苏国进、潘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申请执行人欧文兴申请立案执行,依据(2020)桂04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国进、潘利娜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3235.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借款付清日止),负担诉讼受理费175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苏国进、潘利娜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国进名下的奔驰牌车辆以及大众汽车牌车辆,本院已查封由于未发现上述车辆未能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国进、潘利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欧文兴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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