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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日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03民初3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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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703民初3024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日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日飞;赵书航;严建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03民初3024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692769645W。负责人:刘攀,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日飞,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赵书航,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钦州市钦北区。被告:严建华,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黄日飞、赵书航、严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梁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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