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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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78号案件名称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78号申请保全人: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08497X。法定代表人:胡永丰。被保全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法定代表人:刘国福本院在执行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20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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