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夏映红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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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517号案件名称
杨莉、夏映红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莉;夏映红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夏映红,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特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夏映红的银行存款、收入4316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暂未计算此日之后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娜审判员 李丁审判员 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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