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再荣、肖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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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34号案件名称
何再荣、肖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再荣;肖志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34号原告:何再荣,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肖志祥,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何再荣与被告肖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何再荣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再荣以被告肖志祥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再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再荣负担。审 判 员 吴敏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永青代理书记员 王娜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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