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1、吉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0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057号案件名称
吉某1、吉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某1;吉某2;翟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057号原告:吉某1,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吉某2,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58-3被告:翟某,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吉某1诉被告吉某2、翟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某1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吉某1负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苍 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