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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1、吉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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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057号
  • 案件名称

    吉某1、吉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吉某1;吉某2;翟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057号原告:吉某1,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吉某2,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58-3被告:翟某,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吉某1诉被告吉某2、翟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某1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吉某1负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苍 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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