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与许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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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88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与许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许莹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负责人: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许莹,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川152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许莹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5月5日的欠款50398.42元及利息11153.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70.21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203.50元,合计65125.14元以及垫付的诉讼费678元,并支付从2021年5月6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许莹经常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莹的银行存款1872.09元扣划后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许莹名下无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三、经查,被执行人许莹原系航道管理处的职工,现已退休每月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本院已对其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四、经本院委托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许莹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许莹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莹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许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872.09元,执行费88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3执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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