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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克热木赛甫丁、卡迪尔艾海提等米娜瓦尔阿布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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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931号
  • 案件名称

    艾克热木赛甫丁、卡迪尔艾海提等米娜瓦尔阿布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艾克热木赛甫丁;卡迪尔艾海提;米娜瓦尔阿布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31号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叶城县。        被执行人:卡迪尔艾海提,男,1959年5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米娜瓦尔阿布拉,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与被执行人卡迪尔艾海提、米娜瓦尔阿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与被执行人卡迪尔艾海提、米娜瓦尔阿布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热帝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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