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克热木赛甫丁、卡迪尔艾海提等米娜瓦尔阿布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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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931号案件名称
艾克热木赛甫丁、卡迪尔艾海提等米娜瓦尔阿布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艾克热木赛甫丁;卡迪尔艾海提;米娜瓦尔阿布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31号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叶城县。 被执行人:卡迪尔艾海提,男,1959年5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米娜瓦尔阿布拉,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与被执行人卡迪尔艾海提、米娜瓦尔阿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与被执行人卡迪尔艾海提、米娜瓦尔阿布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艾克热木赛甫丁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热帝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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