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永姣、姬晓飞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189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18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永姣、姬晓飞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永姣;姬晓飞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1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姣,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姬晓飞,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姣与被执行人姬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永姣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建辉审 判 员 赵国钧审 判 员 王占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志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