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利军、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12民初1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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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12民初11882号案件名称
邢利军、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邢利军;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12民初11882号原告:邢利军,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郭丽新,均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科路7号3层。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利军与被告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邢利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邵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邢利利书 记 员 林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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