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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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314号案件名称
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314号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XNY334,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峰景丽都小区15栋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严开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文、陈晓月,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宇,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治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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