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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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961号之十七案件名称
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琼;张景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白琼,女,1982年02月28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景龙,男,1979年06月0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9)辽1021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对白琼申请执行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景龙在兴业银行62×××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延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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