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尼·拜克力、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3民初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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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3民初766号案件名称
艾尼·拜克力、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艾尼·拜克力;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3民初766号原告:艾尼·拜克力,男,维吾尔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托克逊县,现住址新疆托克逊县。 被告: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76号c楼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系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艾尼·拜克力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华兴伟业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艾尼·拜克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被告主体为由,现原告艾尼·拜克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尼·拜克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尼·拜克力负担。 审判员 哈丽旦·尼扎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比古丽·塔西铁木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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