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与鲁某某、令狐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089号之十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089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鲁某某、令狐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路某某;鲁某某;令狐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089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路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令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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