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宁、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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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137号案件名称
张利宁、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利宁;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137号原告:张利宁,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世纪豪园12号。法定代表人:吕俊浩。张利宁与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利宁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利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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