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申请保全人胡会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04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胡会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胡会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4号申请保全人:胡会明,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潘景荣,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胡会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潘景荣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1038.4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潘景荣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1038.4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潘景荣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103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潘景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北五岔营业所尾号1581账户(实际冻结34.88元)银行存款7103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潘景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d1c账户(实际冻结999.03元)存款71038.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