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蕊、武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46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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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4627号之二案件名称
辛蕊、武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辛蕊;武洋;张荣芬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4627号之二原告:辛蕊,女,199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梁建,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洋,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荣芬,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辛蕊与被告武洋、张荣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辛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辛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元,保全费1064元,由原告辛蕊负担。审判员 徐延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宗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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