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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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2927号案件名称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927号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宇,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世纪阳光大厦第8001幢1单元15层1504号房。法定代表人:韩向东。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贤超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人民陪审员 赵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若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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