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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贾士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7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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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75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武、贾士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武;贾士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7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武,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贾士龙,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陈武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3民初123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1973执17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文审判员  冼钊龙审判员  黎杰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杰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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