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小林与黄作权,王云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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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542号案件名称
谭小林与黄作权,王云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谭小林;黄作权;王云;腾健洪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42号 原告:谭小林,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作权,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腾健洪,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霞,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小林与被告黄作权、王云、腾健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谭小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小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陈小东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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