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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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57号案件名称
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芙蓉区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57号申请人: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芙蓉区分公司。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芙蓉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芙蓉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56791.3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吉瑞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芙蓉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56791.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悦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钟金花人民陪审员 舒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 依书 记 员 谷 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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