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建国;被申请人:刘忠山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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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09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建国;被申请人:刘忠山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马建国;被申请人:刘忠山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9号申请人:马建国,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刘忠山,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建国与被申请人刘忠山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马建国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忠山在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忠山在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元,由被申请人刘忠山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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