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王建松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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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98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王建松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王建松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9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49731N。法定代表人:邹佩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兴,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715617。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339195。被告:王建松,男,1982年7月23日生,黎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与被告王建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建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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