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鼎基浩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73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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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738号之三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鼎基浩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鼎基浩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中能信华(上海)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7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中长街道。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鼎基浩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艳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关蒙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能信华(上海)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常小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鼎基浩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中能信华(上海)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大连鼎基浩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现执行到位金额3,007,081.93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颖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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