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强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05号
  • 案件名称

    肖强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肖强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5号被执行人:肖强,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即肖强被处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0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强住房公积金105912.22元,银行存款199285.2元,共计305197.52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强限制高消费,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