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河、赵树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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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075号案件名称
李进河、赵树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进河;赵树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河,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赵树卿,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进河与被执行人赵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8562.50元,案件执行费4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25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冻结马永兵银行账户1445.9元,已划拨我院账户,申请人申请领取。四、2021年6月28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6月28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已予以冻结。六、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七、2021年9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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