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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欣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岳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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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707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欣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岳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欣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岳滢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707号申请人:大连欣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40913892M。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禹龙,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菲,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滢,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大连欣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滢、大连鑫盛缘酒店有限公司、大连万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欣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岳滢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XXX号房屋,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滢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XXX号房屋,保全金额为2,196,9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欣半岛酒店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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