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德、陆恩等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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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恢146号案件名称
朱新德、陆恩等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新德;陆恩;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德,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陆恩,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陆恩,主任。 申请执行人朱新德与被执行人陆恩、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3民特193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新德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陆恩、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案件款48550.40元,已支付案件款19926元,未支付28624.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陆恩名下位于位于呼图壁县乐活花园8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2021年8月25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询问本案申请执行人朱新德不同意接受该涉案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陆恩、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陆恩、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朱新德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陆恩、呼图壁县苏新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纪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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