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丽、钟洁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1执4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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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4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庆丽、钟洁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庆丽;钟洁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1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丽,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钟洁萍,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现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陈庆丽与被执行人钟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92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洁萍应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执行费39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去函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本院以(2021)桂0921执4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洁萍名下桂K×××××号明锐牌小型轿车,但无法进行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明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湖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建光书 记 员 卢晓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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