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美君、肖红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6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622号案件名称
肖美君、肖红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美君;肖红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肖美君,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肖红广,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美君与被执行人肖红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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