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腾鹏、张志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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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480号案件名称
姜腾鹏、张志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姜腾鹏;张志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姜腾鹏,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张志钧,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姜腾鹏与被执行人张志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钧已经履行了(2021)湘1322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收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980元,被执行人张志钧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4280元。故此,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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