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兰、李赞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10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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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10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长兰、李赞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长兰;李赞周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1028号之一申请人:周长兰,女,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赞周,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周长兰诉李赞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鲁0116执保10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3至2022年8月13日止。2021年9月7日,周长兰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佩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庆枭书 记 员 张子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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