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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吴珊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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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818号
  • 案件名称

    刘毅、吴珊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毅;吴珊珊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吴珊珊,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吴珊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8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幼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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