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吴珊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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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818号案件名称
刘毅、吴珊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毅;吴珊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吴珊珊,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吴珊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8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幼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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