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军、雷德均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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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361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德军、雷德均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德军;雷德均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德军,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雷德均,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徐德军与被执行人雷德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德均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徐德军支付37362.5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460.44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徐德军与被执行人雷德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德均于2021年9月17日向 申请执行人徐德军支付10000元,剩余案款27362.50元于2021年10月底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德军与被执行人雷德均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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