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43号案件名称
古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古某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4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现居无定所。2007年4月24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0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古某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谷亚芳等李维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04号 下一篇 周秀贤、卢友远等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