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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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执677号案件名称
姚某某、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姚某某;赖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镇县。 被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花桥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民特1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给付95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25元,经核实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份自动履行了10000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0053.1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际到位20053.14元执行款,剩余部分74946.86元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对实际到位部分承担了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车辆信息,并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赖某某分两期履行完剩余案款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审判员 阿不都卡哈尔·衣马木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卜力克木·图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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