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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香、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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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3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李桂香、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桂香;李国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李国友,男,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桂香与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国友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李国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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