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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巨华、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02执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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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702执1005号
  • 案件名称

    张巨华、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巨华;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永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张巨华,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江,经理。被执行人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永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意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巨华与被执行人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永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情况,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永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的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杭州临安众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永宏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项 钦审判员  赵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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