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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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614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新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61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沅书,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楠,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新锋,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十二委三十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金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姝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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