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青、田晓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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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11号案件名称
赵桂青、田晓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桂青;田晓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11号申请人:赵桂青,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田晓辉,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都市。申请人赵桂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晓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桂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田晓辉所有的价值1946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93元,由申请人赵桂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悦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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