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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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124号案件名称
任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两名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4568元,同时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569元。本院向两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两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4568元及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69元,同时责令两名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两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两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两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两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除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区××街××号××单元××室房屋及车牌号为辽F×××××号汽车一辆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查询两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除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区××街××号××单元××室房屋及车牌号为辽F×××××号汽车一辆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两名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公积金,除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区××街××号××单元××室房屋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辽0603执11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与案外人吕胜连名下坐落于丹东市××区××街××号××单元××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有抵押。七、本院依法将两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辽F×××××号汽车暂不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4456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盛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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