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京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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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116号案件名称
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京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京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116号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园路4-17号A#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097415009H。法定代表人:吴新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江,公司员工。被告:孙京宇,男,49岁,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京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暂时不想告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辽阳新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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