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华、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25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孟庆华、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孟庆华;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石潮;李亚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2506号原告:孟庆华,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生,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原田矿工业广场。法定代表人:郝锡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系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潮,男,满族,1988年5月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亚生,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华诉被告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石潮、李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系熊福贷雇佣原告干活,故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华负担。审判员 马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