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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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99号案件名称
吴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某;张某;宁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身份证号码:2102831990××××××××。被执行人:张某,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郑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58××××××××。被执行人:宁某,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郑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56××××××××。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大郑镇。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宁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执行费962元(被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本金44023元,尚拖欠本金25977元及利息、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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