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有全、杨甜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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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428号之一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有全、杨甜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有全;杨甜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有全,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杨甜甜,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有全、杨甜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兵06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兵0601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梦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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