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伟金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9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949号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伟金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伟金;何燕盛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949号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毛霜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春,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伟金,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何燕盛,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金、何燕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韦苏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谢皓婷书 记 员 谭兰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家琪、史小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4执580号 下一篇 宋怀成与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