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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韩极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4民辖终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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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辖终53号
  • 案件名称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韩极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韩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栾毓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功,系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极,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驰,系该分行行长。上诉人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能准确区分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且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理解错误。韩极的九笔付款均为网关支付,实际收款人为厦门吉某盛某,韩极未与上诉人账户建立业务关联,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能准确区分韩极与实际交易对象的交易合同,韩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储蓄合同系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支付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并签署正式的支付协议。上诉人的客户仅为厦门吉某盛某,并为其开立支付账户协助其收款。韩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之间,韩极与上诉人之间法律关系均不相同。即使韩极要起诉上诉人也应该是独立的案件,不应合并审理。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在抚顺市顺城区,故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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